证券代码:600758证券缩写:红阳能源公告编号。:Pro 2019-056
辽宁鸿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辞职公告
公司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本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辽宁鸿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最近收到了公司董事蔡程维先生和公司监事方志仁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
出于个人原因,蔡程维先生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他将不再担任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辞职生效后,他将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位。方志仁先生因工作需要,向公司监事会申请辞去监事职务。
蔡程维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比例低于法定要求的情况,辞职申请自向公司董事会任职之日起生效。
方志仁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监事就职后生效。辞职生效前,方志仁先生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监事补选。
蔡程维先生和方志仁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勤奋工作,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蔡程维先生和方志仁先生在任期间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宣布。
辽宁鸿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58证券缩写:红阳能源代码:Pro 2019-057
辽宁鸿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级子公司诉讼公告
董事会和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上市公司二级子公司的当事人身份:被告
●涉案金额:39,910,696.4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法”)(2019)辽宁01民初985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现将该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何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沈阳何山节能”)
被告:辽宁神梅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红阳热电”,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原告的诉讼理由
目前,原告和被告之间有三项正在进行的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13年4月15日辽宁神梅红阳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脱硫增压风机和引风机签订的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节能利益共享型);第二份合同是2013年5月10日辽宁神梅红阳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脱硫增压风机和引风机签订的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节能利益共享型);第三份合同是2018年5月28日辽宁神梅红阳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一、二次风机及凝结水泵签订的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节能利益共享),第一、二份合同将于2016年1月投入运行并执行。第三份合同将于2018年10月开始实施。
被告未按合同第4.4条约定按月支付,且一直存在节能服务费违约现象。
3.原告的索赔
(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原告32,573,791.67元的节能服务欠款;
(2)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336,904.82元(暂定至2019年8月26日止);
(以上两项合计39,910,696.49元。)
(3)请求法院命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4.案例进展
原告沈阳何山诉被告洪阳热电服务合同纠纷案,沈阳中法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定于2019年11月7日举行听证会。
原告沈阳何山向沈阳中法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洪阳热电的银行存款40,157,049.00元或查封同等财产,并向沈阳中法提供担保。2019年9月24日,沈阳中法发布(2019)民国初年辽01民事裁定函985-1,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40,157,049.00元或查封被告鸿阳热电的同等财产。
二、本公告中的诉讼和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当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当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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